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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

03

运输规则

Carriage of Goods

承运人对货物负什么责任、能免责多少、赔偿上限与时效是多少

运输合同是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二份合同,当事人换成了托运人与承运人。海运规则最复杂:海牙、海牙-维斯比、汉堡、鹿特丹四套公约并存,提单、海运单、租船合同各有法律性质。空运、铁路、公路、多式联运各有自己的公约与运单。

法律关系:托运人 / 提单持有人 — 承运人12 项规则(核心 611 类关联单证5 个交易环节

作用链

本板块从起点到终点的作用顺序
  1. 托运
    订舱、装运指示、交付承运人
  2. 签发运输单据
    提单 / 海运单 / 空运单 / 铁路与公路运单 / 多式联运单据
  3. 运输期间
    承运人的适航与管货义务、免责事项、责任期间
  4. 交付
    凭正本提单或凭身份放货、货损通知期限
  5. 索赔
    举证责任、责任限额、一年时效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板块起作用的环节,点环节看单证、规则、风险与案例

核心规则

每张卡列出这条规则管什么、不管什么;点标题进入规则页
Hague Rules 1924

海牙规则

公约 · 布鲁塞尔外交会议 · 1924

提单运输下承运人最低义务与免责的第一套国际标准,至今仍在部分国家适用。

管什么

  • 承运人义务: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 3 条第 1 款)、妥善管货(第 3 条第 2 款)
  • 免责事项 17 项:航海过失、火灾、海上风险、天灾、战争、罢工、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良等(第 4 条第 2 款)
  •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 100 英镑
  • 货损通知与一年诉讼时效(第 3 条第 6 款)

不管什么

  • 租船合同本身
  • 装船前与卸船后的期间(钩到钩)
  • 活动物与舱面货
Hague-Visby Rules

海牙-维斯比规则

公约 · 布鲁塞尔议定书 · 1968 / 1979

当前海运提单的主流责任制度:承运人义务、免责、限额与一年时效。

管什么

  • 沿用海牙规则的适航与管货义务、免责清单
  • 责任限额: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以高者为准;集装箱条款按提单记载件数计算
  • 提单对善意第三人是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第 3 条第 4 款)
  • 承运人受雇人与代理人享有同等抗辩(喜马拉雅条款法定化)
  • 货损通知:交付时或三日内书面通知;一年时效,可协议延长

不管什么

  • 租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装船前、卸船后的责任期间
  • 迟延交付的专门规则
Hamburg Rules 1978

汉堡规则

公约 · 联合国 · 1978(1992 年生效)

倾向货方的责任制度:推定过失、取消航海过失免责、责任期间港到港。

管什么

  • 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损坏与迟延交付负推定过失责任
  • 取消航海过失与火灾免责(火灾由索赔方举证过失)
  • 责任期间:装港接收到卸港交付
  • 责任限额:每件 835 SDR 或每公斤 2.5 SDR;迟延交付以运费 2.5 倍为限
  • 诉讼时效两年
  • 舱面货与活动物纳入调整

不管什么

  • 缔约国 30 余个,多为发展中国家,主要海运国家未加入,实际适用范围有限
Bill of Lading

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流转

国内法 · 英国 COGSA 1992 · 中国《海商法》第 71–80 条 · 提单条款 ·

提单同时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与物权凭证;凭正本放货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管什么

  • 记名、指示、不记名提单的转让方式
  • 提单持有人取得诉权与承担义务(英国 COGSA 1992)
  • 清洁提单与批注、已装船与备运提单、倒签与预借
  • 无单放货:承运人对正本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 电放与电子提单

不管什么

  • 提单不证明货物所有权归属,只控制交付
  • 海运单与货代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功能
Montreal Convention 1999

蒙特利尔公约

公约 · 国际民航组织(ICAO) · 1999(2003 年生效)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制度,整合了华沙体系。

管什么

  •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迟延负严格责任,免责事由限于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良、战争、公共当局行为
  • 责任限额:每公斤 26 SDR(2024 年 12 月 28 日起;1999 年为 17,2009 年调至 19,2019 年调至 22,ICAO 每五年按通胀复审)
  • 航空货运单的功能与电子货运单(e-AWB)
  • 货损书面异议:损坏 14 日内,迟延 21 日内;两年时效

不管什么

  • 非缔约国之间的运输仍可能适用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
UNCTAD/ICC Rules 1992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国际惯例 · UNCTAD · ICC · 1992

多式联运经营人(MTO)对全程负责的合同规则;1980 年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

管什么

  • MTO 对接收货物至交付期间的灭失损坏负责,推定过失
  • 网状责任制:损失可确定发生区段时按该区段公约的限额
  • 不能确定区段时限额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不含海运区段时每公斤 8.33 SDR
  • FIATA 多式联运提单(FBL)并入本规则

不管什么

  • 须在运输单据中并入方可适用

典型问题

从一个实务问题出发,把本板块的规则串起来

货物在海上损坏,到底找谁?

先分清三份合同、三对当事人:买卖合同连接卖方与买方,运输合同连接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保险合同连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同一批货损坏,三份合同各自给出不同答案。

第一步看买卖合同:货损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卖方承担,买方可主张货物不符;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仍须付款(CISG 第 66 条),只能向承运人或保险人求偿。FOB、CFR、CIF 下风险在装船时转移,海上货损通常已在买方一侧。

第二步看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依海牙-维斯比规则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援引航海过失、火灾等免责,赔偿以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 为限,卸货后一年内起诉。

第三步看保险合同:投保 ICC(A) 的被保险人可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依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追偿。FOB、CFR 下买方须自己投保,卖方的装运通知是买方及时投保的前提。

提单、海运单、租船合同分别是什么关系?

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与物权凭证,可背书转让;承运人只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放货。海运单只有前两种功能,不可转让,凭收货人身份提货,适合关联方交易或短途航线。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不受海牙-维斯比规则强制约束;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一旦转到第三人手中,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仍受公约调整。「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是常见争议点。

本板块的案例

7 个案例登记到本板块的规则上;点案例进入原文,规则页可看逐条对应

跨板块关联

本板块规则引用的其他板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