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运输下承运人最低义务与免责的第一套国际标准,至今仍在部分国家适用。
管什么
- 承运人义务: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 3 条第 1 款)、妥善管货(第 3 条第 2 款)
- 免责事项 17 项:航海过失、火灾、海上风险、天灾、战争、罢工、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良等(第 4 条第 2 款)
-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 100 英镑
- 货损通知与一年诉讼时效(第 3 条第 6 款)
不管什么
- 租船合同本身
- 装船前与卸船后的期间(钩到钩)
- 活动物与舱面货
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
承运人对货物负什么责任、能免责多少、赔偿上限与时效是多少
运输合同是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二份合同,当事人换成了托运人与承运人。海运规则最复杂:海牙、海牙-维斯比、汉堡、鹿特丹四套公约并存,提单、海运单、租船合同各有法律性质。空运、铁路、公路、多式联运各有自己的公约与运单。
提单运输下承运人最低义务与免责的第一套国际标准,至今仍在部分国家适用。
管什么
不管什么
当前海运提单的主流责任制度:承运人义务、免责、限额与一年时效。
管什么
不管什么
倾向货方的责任制度:推定过失、取消航海过失免责、责任期间港到港。
管什么
不管什么
提单同时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与物权凭证;凭正本放货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管什么
不管什么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制度,整合了华沙体系。
管什么
不管什么
多式联运经营人(MTO)对全程负责的合同规则;1980 年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
管什么
不管什么
先分清三份合同、三对当事人:买卖合同连接卖方与买方,运输合同连接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保险合同连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同一批货损坏,三份合同各自给出不同答案。
第一步看买卖合同:货损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卖方承担,买方可主张货物不符;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仍须付款(CISG 第 66 条),只能向承运人或保险人求偿。FOB、CFR、CIF 下风险在装船时转移,海上货损通常已在买方一侧。
第二步看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依海牙-维斯比规则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援引航海过失、火灾等免责,赔偿以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 为限,卸货后一年内起诉。
第三步看保险合同:投保 ICC(A) 的被保险人可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依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追偿。FOB、CFR 下买方须自己投保,卖方的装运通知是买方及时投保的前提。
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与物权凭证,可背书转让;承运人只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放货。海运单只有前两种功能,不可转让,凭收货人身份提货,适合关联方交易或短途航线。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不受海牙-维斯比规则强制约束;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一旦转到第三人手中,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仍受公约调整。「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是常见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