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流程/3 安排运输
展开三泳道:本环节对应的合同阶段与决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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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运输
Arrange Carriage按术语确定由谁订舱或租船,签订运输合同并取得合适的运输单据。
这一步要做什么
- 1.C 组与 D 组由卖方订舱,E 组与 F 组由买方安排;FOB 大宗货买方提名船舶
- 2.确定运输单据类型:可转让提单、海运单、空运单、铁路或公路运单、多式联运单据
- 3.危险品按 IMDG/IATA 申报;集装箱货核对装箱与铅封
- 4.核对运输合同的责任制度、限额与索赔时效
规则 Rules
为什么这样做- Hague-Visby Rules当前海运提单的主流责任制度:承运人义务、免责、限额与一年时效。
- Hague Rules 1924提单运输下承运人最低义务与免责的第一套国际标准,至今仍在部分国家适用。
- Hamburg Rules 1978倾向货方的责任制度:推定过失、取消航海过失免责、责任期间港到港。
- Rotterdam Rules 2008面向门到门与电子运输记录的新一代海运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所需的批准国数量。
- Bill of Lading提单同时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与物权凭证;凭正本放货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Sea Waybill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凭收货人身份提货,省去正本流转,但失去凭单控货能力。
- Charterparty大宗散货运输的基础合同:航次租船与期租的责任、装卸时间、滞期费与安全港义务。
- Montreal Convention 1999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制度,整合了华沙体系。
- CIM / SMGS欧洲铁路运输适用 CIM,中国、俄罗斯与中亚适用 SMGS;中欧班列使用 CIM/SMGS 联合运单。
- CMR 1956欧洲及周边国家公路运输的强制性责任制度,中国未加入。
- UNCTAD/ICC Rules 1992多式联运经营人(MTO)对全程负责的合同规则;1980 年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
风险 Risks
这一步常见的失误- 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混淆,责任主体不清
- 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提单持有人被绑定陌生的仲裁条款
- 运输单据不可转让而付款方式要求凭单控货
- 危险品申报不实,承运人免责且托运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