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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中国《海商法》

运输国内法拓展规则

中国《海商法》

中国海商法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Maritime Code of the PRC · Chapter IV

中国法院审理海运货损案件的直接依据;2025 年修订为 16 章 310 条,统一国内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参照鹿特丹规则补充承运人接收与交付义务,新增电子运输记录一节。

制定 /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版本 / 年份:1993 年施行 · 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

管什么

  • 承运人适航、管货义务,并明确妥善接收与交付货物(第 49 条)
  • 国际运输保留航海过失与火灾免责;国内港口间运输的承运人对此不免责,适航义务延伸至航程中(第 48、52 条)
  • 责任限额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以高者为准;托运人申报价值或另行约定更高限额的除外(第 57 条)
  • 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行为的,丧失责任限制(第 60 条)
  • 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迟延交付(第 52 条);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同等效力(第四章第五节)

不管什么

  • 修订前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间运输;2026 年 5 月起国内运输纳入,但义务与免责事由与国际运输有区分

实务要点

  • 中国未加入海牙-维斯比或汉堡规则,涉外案件依《海商法》并结合准据法条款
  • 卸货港无人提货的费用与风险由收货人改为托运人承担(第 93 条);托运人在责任期间可书面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第 96 条)
  • 无单放货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

涉及单证

点单证看它的字段、签发方与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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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为教学导读,不复制正式文本;适用以机构正式出版物、合同约定与准据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