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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Hamburg Rules 1978

运输公约核心规则

Hamburg Rules 1978

汉堡规则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倾向货方的责任制度:推定过失、取消航海过失免责、责任期间港到港。

制定 / 来源:联合国版本 / 年份:1978(1992 年生效)

管什么

  • 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损坏与迟延交付负推定过失责任
  • 取消航海过失与火灾免责(火灾由索赔方举证过失)
  • 责任期间:装港接收到卸港交付
  • 责任限额:每件 835 SDR 或每公斤 2.5 SDR;迟延交付以运费 2.5 倍为限
  • 诉讼时效两年
  • 舱面货与活动物纳入调整

不管什么

  • 缔约国 30 余个,多为发展中国家,主要海运国家未加入,实际适用范围有限

实务要点

  • 中国《海商法》在迟延交付、舱面货等问题上吸收了汉堡规则的部分内容
  • 提单载明适用汉堡规则的,须按该规则审查承运人责任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

涉及单证

点单证看它的字段、签发方与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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