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Hamburg Rules 1978
Hamburg Rules 1978
汉堡规则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倾向货方的责任制度:推定过失、取消航海过失免责、责任期间港到港。
制定 / 来源:联合国版本 / 年份:1978(1992 年生效)
管什么
- 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损坏与迟延交付负推定过失责任
- 取消航海过失与火灾免责(火灾由索赔方举证过失)
- 责任期间:装港接收到卸港交付
- 责任限额:每件 835 SDR 或每公斤 2.5 SDR;迟延交付以运费 2.5 倍为限
- 诉讼时效两年
- 舱面货与活动物纳入调整
不管什么
- 缔约国 30 余个,多为发展中国家,主要海运国家未加入,实际适用范围有限
实务要点
- 中国《海商法》在迟延交付、舱面货等问题上吸收了汉堡规则的部分内容
- 提单载明适用汉堡规则的,须按该规则审查承运人责任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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