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Rotterdam Rules 2008
Rotterdam Rules 2008
鹿特丹规则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面向门到门与电子运输记录的新一代海运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所需的批准国数量。
制定 / 来源:联合国 / UNCITRAL版本 / 年份:2008(尚未生效)
数字化贸易 · 电子提单 →管什么
- 适用于含海运区段的门到门运输
- 海运履约方概念
- 电子运输记录与可转让电子记录
- 责任限额:每件 875 SDR 或每公斤 3 SDR
- 批量合同(volume contract)可协议偏离
不管什么
- 未生效,不能作为现行适用规则援引:签署 25 国,批准仅 5 国,生效需 20 国批准
实务要点
- 了解其条款有助于理解电子提单与多式联运责任的发展方向
- 美国、法国、荷兰等已签署但未批准;中国 2025 年修订《海商法》时参考了其接收与交付义务、电子运输记录等制度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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