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Hague-Visby Rules
Hague-Visby Rules
海牙-维斯比规则
Hague Rules as amended by the Brussels Protocol 1968 and SDR Protocol 1979
当前海运提单的主流责任制度:承运人义务、免责、限额与一年时效。
制定 / 来源:布鲁塞尔议定书版本 / 年份:1968 / 1979
提单体系 →管什么
- 沿用海牙规则的适航与管货义务、免责清单
- 责任限额: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以高者为准;集装箱条款按提单记载件数计算
- 提单对善意第三人是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第 3 条第 4 款)
- 承运人受雇人与代理人享有同等抗辩(喜马拉雅条款法定化)
- 货损通知:交付时或三日内书面通知;一年时效,可协议延长
不管什么
- 租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装船前、卸船后的责任期间
- 迟延交付的专门规则
实务要点
- 英国 COGSA 1971 采纳;中国未加入,《海商法》第四章大体参照,2025 年修订后限额仍为 666.67 SDR / 2 SDR
- 航海过失免责仍然保留,与汉堡规则的根本分歧在此
- 限额可因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行为丧失
典型争议
不适航与航海过失的区分货物固有缺陷的举证责任无单放货是否适用一年时效租约条款并入提单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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