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Bill of Lading
Bill of Lading
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流转
Bill of Lading · Receipt, Contract & Document of Title
提单同时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与物权凭证;凭正本放货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制定 / 来源:英国 COGSA 1992 · 中国《海商法》第 71–80 条 · 提单条款版本 / 年份:—
海运提单单证页 →管什么
- 记名、指示、不记名提单的转让方式
- 提单持有人取得诉权与承担义务(英国 COGSA 1992)
- 清洁提单与批注、已装船与备运提单、倒签与预借
- 无单放货:承运人对正本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 电放与电子提单
不管什么
- 提单不证明货物所有权归属,只控制交付
- 海运单与货代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功能
实务要点
- 信用证项下提单按 UCP 600 第 20 条审核:承运人签署、已装船批注、装运日期、清洁
- FOB 下卖方作为托运人交出提单前仍能控货,是应对拒付的最后防线
- 无单放货判例中,追索期限是否受一年时效约束仍有争议
典型争议
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提单批注与清洁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的责任主体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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