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Sea Waybill
Sea Waybill
海运单
Sea Waybill · 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s
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凭收货人身份提货,省去正本流转,但失去凭单控货能力。
制定 / 来源: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版本 / 年份:1990
海运单单证页 →管什么
- 承运人向记名收货人交付,无须出示正本
- 托运人在交付前可变更收货人,除非已放弃该权利
- 运输合同与货物收据功能与提单相同
不管什么
- 不能背书转让、不能质押融资
- 不是物权凭证,信用证项下按 UCP 600 第 21 条审核
实务要点
- 适合预付款、关联公司、短航线与信用良好的买方
- 货款未收妥时不宜使用,卖方无法凭单控货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涉及单证
点单证看它的字段、签发方与其他规则相关案例
登记到本规则的判例与实务案例;判例解析栏目需授权账号本规则暂无登记案例。
要点为教学导读,不复制正式文本;适用以机构正式出版物、合同约定与准据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