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运输规则/UNCTAD/ICC Rules 1992
UNCTAD/ICC Rules 1992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ICC 481)
多式联运经营人(MTO)对全程负责的合同规则;1980 年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
制定 / 来源:UNCTAD · ICC版本 / 年份:1992
多式联运单据单证页 →管什么
- MTO 对接收货物至交付期间的灭失损坏负责,推定过失
- 网状责任制:损失可确定发生区段时按该区段公约的限额
- 不能确定区段时限额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不含海运区段时每公斤 8.33 SDR
- FIATA 多式联运提单(FBL)并入本规则
不管什么
- 须在运输单据中并入方可适用
实务要点
- 信用证项下多式联运单据按 UCP 600 第 19 条审核,须覆盖至少两种运输方式
- 货代收货证明(FCR)不是运输单据,不能凭以控货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相关案例
登记到本规则的判例与实务案例;判例解析栏目需授权账号本规则暂无登记案例。
要点为教学导读,不复制正式文本;适用以机构正式出版物、合同约定与准据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