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合同关系/Governing Law
Governing Law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准据法
Party Autonomy & Choice of Law
决定合同争议按哪国法律裁判;当事人的选择在绝大多数法域受到尊重。
制定 / 来源:各国冲突法 · 罗马 I 条例 ·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版本 / 年份:—
国际商法 · 法系对比 →管什么
-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罗马 I 条例第 3 条;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
- 选择 CISG、排除 CISG 或减损其条款(CISG 第 6 条)
- 未选择时的默认规则:特征履行方所在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 合同实体法、仲裁协议法、仲裁地法三者可以分别约定
不管什么
- 不能排除进口国、出口国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
- 不决定争议由谁审理:管辖与仲裁条款另行约定
- 不改变 CISG 在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自动适用,除非明确排除
实务要点
- 写「适用中国法」时 CISG 仍优先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要排除须写明「排除 CISG」
- 选择英国法时须注意英国未加入 CISG,货物买卖按 Sale of Goods Act 1979
- 协会标准合同多内置英国法,特约条款不改变准据法
-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英国法下曾以 Enka v Chubb 判例确定,2025 年仲裁法(2025 年 8 月 1 日施行)第 6A 条改为默认仲裁地法
典型争议
合同未写准据法时的冲突法推定选定的准据法能否覆盖仲裁协议强制性规定与制裁的介入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涉及单证
点单证看它的字段、签发方与其他规则相关案例
登记到本规则的判例与实务案例;判例解析栏目需授权账号要点为教学导读,不复制正式文本;适用以机构正式出版物、合同约定与准据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