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货物运输保险/UCP 600 Art. 28 · ISBP 821 K
UCP 600 Art. 28 · ISBP 821 K
信用证下的保险单据要求
Insurance Document and Coverage under UCP 600
把保险合同转换成银行可审的单据:签发人、日期、币种、金额、承保区间与险别表述。
制定 / 来源:国际商会(ICC)版本 / 年份:2007 · 2023
保险单 / 保险凭证单证页 →管什么
- 签发人: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须签署;正本全部提交
- 日期:不晚于装运日,除非表明承保自装运日起生效
- 币种与信用证一致;最低保额为 CIF/CIP 价的 110%,无法确定时以承付或议付金额或发票总值的 110% 为准
- 承保区间至少覆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至卸货地
- 险别按信用证规定;「一切险」要求可由任何含一切险批注的单据满足;可注明除外责任与免赔额
- ISBP 821 K 段:被保险人与背书、保险凭证与预约保单、多份正本、免赔额表述
不管什么
- 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cover note)不予接受
- 银行不审查保险合同实际赔付范围,只审表面
实务要点
- 保险单据是 CIF/CIP 信用证下不符点高发单据:保额不足、币种不符、日期晚于装运日、险别不符
- 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时须背书给开证行或申请人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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