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URC 522
URC 522
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跟单托收(D/P、D/A)中银行的角色与程序:银行只按托收指示传递单据,不承担付款责任。
制定 / 来源:国际商会(ICC)版本 / 年份:1995(1996 年生效)
付款交单(D/P) →管什么
- 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
- 托收指示的内容与银行按指示行事的义务(第 4 条)
- 提示与交单条件: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第 7 条)
- 银行只核对单据种类与件数,不审核内容(第 12 条)
- 拒付或拒绝承兑的通知与单据处置(第 26 条)
不管什么
- 银行不承担付款人不付款的风险
- 货物的保管与处置不属于银行义务,除非托收指示明确并被接受
实务要点
- 托收指示未写明 D/P 或 D/A 时视为 D/P
- 远期 D/P 在部分国家被按 D/A 处理,出口商面临货款两空
- 托收属商业信用,出口商风险高于信用证
典型争议
未经承兑或付款放单代收行对货物的责任托收指示不明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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