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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URC 522

结算国际惯例核心规则

URC 522

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跟单托收(D/P、D/A)中银行的角色与程序:银行只按托收指示传递单据,不承担付款责任。

制定 / 来源:国际商会(ICC)版本 / 年份:1995(1996 年生效)
付款交单(D/P)

管什么

  • 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
  • 托收指示的内容与银行按指示行事的义务(第 4 条)
  • 提示与交单条件: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第 7 条)
  • 银行只核对单据种类与件数,不审核内容(第 12 条)
  • 拒付或拒绝承兑的通知与单据处置(第 26 条)

不管什么

  • 银行不承担付款人不付款的风险
  • 货物的保管与处置不属于银行义务,除非托收指示明确并被接受

实务要点

  • 托收指示未写明 D/P 或 D/A 时视为 D/P
  • 远期 D/P 在部分国家被按 D/A 处理,出口商面临货款两空
  • 托收属商业信用,出口商风险高于信用证

典型争议

未经承兑或付款放单代收行对货物的责任托收指示不明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

涉及单证

点单证看它的字段、签发方与其他规则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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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为教学导读,不复制正式文本;适用以机构正式出版物、合同约定与准据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