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eUCP 2.1
eUCP 2.1
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补充规则
Supplement to UCP 6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Version 2.1
在 UCP 600 之上处理电子记录的交单、审核、真实性与系统故障。
制定 / 来源:国际商会(ICC)版本 / 年份:2023 年 7 月
数字化贸易 →管什么
- 电子记录、格式、数据处理系统、可转让电子记录等定义
- 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混合交单;交单完成通知
- 电子记录无法辨认或被病毒损坏时视为未交单,可要求重新交单
- 数据处理系统故障时的期限顺延
- 对 MLETR 下电子可转让记录的衔接
不管什么
- 须在信用证中注明适用 eUCP 及版本;不自动适用
实务要点
- eUCP 与 UCP 600 冲突时以 eUCP 为准,但只限电子交单事项
- 电子提单平台(如 essDOCS、Bolero、WaveBL)的可接受性由信用证指定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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