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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则与法律框架/争议解决/New York Convention 1958

争议解决公约核心规则

New York Convention 1958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法律基础:172 个缔约国(UNCITRAL 现行状态表)相互承认与执行,拒绝理由限定在第五条。

制定 / 来源:联合国版本 / 年份:1958(中国 1987 年加入)
仲裁相关法院裁决(需授权)

管什么

  • 缔约国承认书面仲裁协议并将争议交付仲裁(第二条)
  •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第三、四条)
  •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有限理由:仲裁协议无效、未获通知或无法陈述、超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当、裁决未生效或被撤销;争议不可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第五条)

不管什么

  • 法院判决不适用本公约
  • 中国作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只对缔约国裁决、只对商事争议适用

实务要点

  • 中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实践中拒绝率低
  • 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执行阶段可被重新审查,仲裁庭的管辖决定不当然约束执行法院

典型争议

非签约方裁决的执行撤销地法院已撤销的裁决能否执行公共政策的边界

在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高亮的是本规则起作用的环节

涉及单证

点单证看它的字段、签发方与其他规则
不直接涉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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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为教学导读,不复制正式文本;适用以机构正式出版物、合同约定与准据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