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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LEDGE HUB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

CISG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为分处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提供一套中立、统一、可预期的实体规则,降低跨法域交易成本。理解它先抓三条主线:

01统一实体法直接规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与救济,绕开各国法律冲突
02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依 Art 6 整体排除或改变公约任何条款
03中立可预期以根本违约、可预见性、减损等制度均衡分配风险

UNCITRAL · 1980 年维也纳通过 · 1988 年生效 · 缔约国 90 余个 · 覆盖大部分国际货物贸易量

什么时候适用 CISG?Scope & applicability

适用与否直接决定合同纠纷的裁判依据,是起草阶段必须确认的第一个问题。

直接适用Art 1(1)(a)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时,货物买卖自动适用 CISG,无需借助冲突法。

间接适用Art 1(1)(b)

国际私法规则指向某缔约国法律时适用;中国作 Art 95 保留,排除此条间接适用路径。

排除的交易Art 2

消费品买卖、拍卖、强制执行、证券票据货币、船舶航空器、电力等不适用。

待制造货物与混合合同Art 3

待制造/生产的货物视同销售;但供方主要义务为劳务或服务的不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Art 6

当事人可整体排除 CISG,或减损、改变其任何条款(可明示或默示)——这是合同起草的关键开关。

不予调整的事项Art 4 / 5

仅规范合同订立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涉及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亦不涉及货物致人身伤害的产品责任。

公约结构Four parts

第一部分Art 1–13
适用范围与总则

适用条件、解释原则(7)、意思表示解释(8)、惯例与习惯做法(9)、形式自由(11)。

第二部分Art 14–24
合同的订立

要约、承诺、实质性/非实质性变更、生效时点与撤回撤销。

第三部分Art 25–88
货物销售

根本违约、卖方与买方义务、风险转移、双方救济、损害赔偿、免责、解除后果与保全。

第四部分Art 89–101
最后条款

批准、保留与声明(如 Art 95、Art 96)、生效与退出。

核心制度Core doctrines

从合同订立到救济与免责,CISG 第三部分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与风险分配链条。点开查看要点与条文。

合同的订立Art 14–24
  • 要约须足够确定(14):指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确定数量与价格或提供确定方法;否则可能不构成有效要约。
  • 承诺(18):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单纯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
  • 实质性变更(19):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地时、责任范围、争议解决等)的回复构成反要约;非实质性变更若要约人不及时反对,则并入合同——CISG 对“格式之争”的处理路径。
卖方义务Art 30–44
  • 基本义务(30):交付货物、移交相关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
  • 交货地点(31):涉及运输时,以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为交付完成。
  • 货物相符(35):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符合合同;并适于同类货物通常用途及订立时告知卖方的特定用途。
  • 权利担保(41–43):交付的货物应不受第三人权利或请求权的约束,包括基于知识产权的请求(42)。
买方义务Art 53–60
  • 支付价款(53):核心对待给付义务。
  • 付款地点与时间(57–59):通常在卖方营业地或交单地、并与交货/交单同时,无须卖方另行催告。
  • 收取货物(60):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使卖方能够交货,并实际接收货物。
检验与不符通知Art 38–40, 44
  • 检验(38):买方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或安排检验货物;涉及运输的可推迟至货物到达目的地。
  • 通知(39):买方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后的合理时间内、指明不符性质发出通知;自货物实际交付起最长不超过两年(39(2)),合同另有保证期的除外。
  • 卖方明知例外(40):不符为卖方已知或不可能不知而未告知的,卖方不得援用 38、39 的检验/通知抗辩。
  • 合理理由(44):买方对未发出通知有合理理由的,仍可减价或就利润以外的损失索赔。
风险转移Art 66–70
  • 涉及运输(67):风险于货物按合同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既非订立合同地、也非目的地。
  • 运输途中货物(68):原则上自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
  • 其他情形(69):买方接收货物、或货物交由其处置而其不接收即构成违约时转移。
  • 风险转移后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解除买方付款义务(66),除非可归因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 与 Incoterms:当事人选用 FOB/CIF/CIP 等术语,即依 Art 6/9 以约定术语取代公约的默认风险与交货规则。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Art 25, 47, 49, 63, 64
  • 根本违约(25):违约造成的结果使对方实质上丧失其依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且违约方及同类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下没有预见该结果。
  • 解除前提:以根本违约为由解除,或在给予合理的额外履行期限(Nachfrist,47/63)后对方仍不履行。
  • 宣告合同无效:买方依 49、卖方依 64 行使;解除须及时主张并通知。
救济体系Art 45–52, 61–65
  • 买方救济(45–52):要求实际履行(46)、要求交付替代物(须构成根本违约)或修理、规定额外期限(47)、减价(50)、宣告合同无效(49)、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 卖方救济(61–65):要求支付价款与收取货物(62)、规定额外期限(63)、宣告合同无效(64)、在买方不作为时自行确定规格(65)、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 救济可并用:要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均不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损害赔偿与减损Art 74–78
  • 完全赔偿与可预见性(74):赔偿额等于因违约所受损失(含可得利润),但以违约方在订约时已预见或理应预见的损失为限。
  • 替代交易(75)与市价法(76):合同解除后,以补进/转售实际差价、或以时价与合同价之差计算损失。
  • 减损义务(77):受害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未减损的相应扣减赔偿额。
  • 利息(78):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其他到期款项的,对方有权另就该款项主张利息。
免责(不可抗力)Art 79–80
  • 障碍免责(79):因订约时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或克服的、非自身控制范围内的障碍致不履行的,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 免责的范围与限度:仅免除损害赔偿,不当然免除对方解除合同、减价等其他救济;负有及时通知义务,否则就未通知造成的损失负责。
  • 第三人障碍(79(2))与自身致因(80):依赖第三人履行时的免责需双重满足;因自身行为致对方不履行的,不得主张相应救济。
解除后果与货物保全Art 81–88
  • 解除的效果(81):解除合同免除双方未来履行义务,但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与已发生的损害赔偿;已履行部分可要求返还。
  • 返还与利益返还(82–84):买方不能原状返还的限制,及对已受领货物的利益、价款利息的返还。
  • 保全义务(85–88):持有对方货物的一方负有合理保全义务,必要时可寄存、转售并就费用受偿。

CISG 与其他规则的关系How it connects

中国与 CISGChina & the CISG

  • 中国是 CISG 的原始缔约国之一:1986 年核准,1988 年 1 月 1 日对中国生效
  • 中国最初提出两项保留:Art 95(不受 Art 1(1)(b) 约束,即不通过国际私法间接适用)与 Art 96(书面形式要求)。
  • Art 96 书面形式保留已撤回,自 2013 年起,CISG 关于合同订立、修改不以书面为要件的规则(Art 11)对中国生效。
  • 实务:与缔约国对方的货物买卖默认适用 CISG;若不愿适用,须在合同中依 Art 6 明确排除(仅写明适用某国国内法未必足够)。

缔约国名单、保留与声明的现行状态以 UNCITRAL 官方状态表为准。

典型案例与深入Cases & deeper

本知识中心为 CISG 的实务体系化梳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所引条文编号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官方文本;具体适用、缔约国声明与保留的现行状态,以 UNCITRAL 官方公布及个案准据法、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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