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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秩序观察

外资安全审查正在改变跨境投资

实施审查的经济体由 21 个增至 52 个,否决率不到 1%——真正的影响在自我筛选、交易成本与附条件批准

金融专题 · 发布于 2026.08.18

一家外国基金准备收购某国一座数据中心的多数股权。双方谈妥价格、签署协议、完成商业尽调,交割前提交国家安全审查——然后交易停在那里。几个月后,审查机关提出附加条件:数据须本地存储、关键岗位由本国人员担任、部分客户合同须剥离。买方重新计算,交易的经济性已经不成立。

这类情形已经不再罕见。商业协议签署,不等于交易一定能够完成。

UNCTAD 的统计给出了范围:实施外资安全审查的经济体,已从 2016 年的 21 个增加到 52 个。同时另一个数字值得记住——最终被否决的项目少于受审项目的 1%。

一、审查范围为什么扩张

传统的审查对象是清楚的:军工企业、国防技术、战略基础设施。理由不需要论证。

如今的清单要长得多:敏感个人数据与商业数据、人工智能与算法、半导体与先进制程、通信网络、生物技术、能源与关键矿产、港口机场与电网。

这条扩张路径有内在逻辑,判断标准不是行业属性,而是——控制该资产是否能在冲突状态下形成杠杆。 按这个标准,数据处理能力、先进制程产能、枢纽港口与上游矿产都具备杠杆属性,被纳入是时间问题。可以合理预期的下一批候选,是与这四类资产直接相关的配套环节:电力供应、冷却与土地、专用设备与关键零部件。

二、审查究竟看什么

各法域的程序差别很大,但实体审查大致围绕三组问题。

关于投资者: 最终控制人是谁;股权链条穿透后指向哪里;与外国政府是否存在所有权、控制或影响关系;资金来源;过往合规记录。

关于目标企业: 掌握何种技术,是否属于受控物项;是否持有大量个人数据或敏感商业数据;是否在关键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中占据不可替代位置;经营场所是否邻近敏感设施(军事基地、通信枢纽、港口)。

关于交易后果: 交易完成后技术或数据能否被转移出境;供应是否可能被中断或用作筹码;本国是否会失去对某项能力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组问题回答的不是"投资者现在会不会这样做",而是"交易后他有没有能力这样做"。审查的是能力,不是意图——这决定了商业保证很难替代结构性条件。

三、从"外资进入"延伸到"资本出去"

近年出现的新趋势是对外投资审查。逻辑与外资审查相反:政府不仅担心外国资本控制本国资产,也担心本国资金、技术与管理能力流向被认定为敏感的方向。

重点领域集中在半导体、量子技术、人工智能与军民两用技术。

这一转折对跨国企业的含义相当具体:同一笔投资需要同时通过东道国的准入审查与母国的出境审查,而两套标准的判断依据可能相互冲突。 东道国要求技术本地化以换取准入,母国要求限制技术转移以防扩散——企业夹在中间,且没有任何一方有义务协调。

四、交易流程发生了什么变化

安全审查已经改变了跨境并购的操作方式,影响体现在合同的多个条款上。

尽职调查扩容。 除财务、法律与商业尽调外,需要增加地缘政治尽调:目标企业的客户结构是否涉及敏感领域、供应链是否包含受控物项、数据资产的性质与规模、以及买方自身股权链条在目标国可能引发的关注点。

交易时间表拉长。 审查周期以月计,且可能因补充材料而重启计时。签约到交割的间隔延长,期间的业绩波动、融资成本与人员流失都需要在价格机制中安排。

成交先决条件与分手费。 "获得监管批准"作为交割条件已是常规,真正需要谈的是:附条件批准算不算满足条件、条件苛刻到什么程度买方可以退出、审查失败时分手费由谁承担、金额多少。这几条往往是谈判中最艰难的部分。

陈述与保证的范围。 卖方需要就目标企业的技术属性、数据持有情况与出口管制合规作出陈述,而这些事项在传统交易中并不覆盖。

结构性补救措施。 数据隔离、技术许可安排、设立独立董事会、关键岗位国籍限制、剥离特定业务——这些成为"以条件换批准"的常规工具。

因此一项交易的风险,已经不只是"能否盈利",还包括"能否获得批准",以及"获批后还剩多少价值"。

五、安全审查与保护主义的边界

这是本题最难的部分,两种观点都有其道理。

支持方的理由: 关键技术与基础设施具有超出交易本身的外部性,不能只按市场价格配置;某些能力一旦丧失,重建成本远高于当初出售所得;审查提供的是事前介入的机会,事后补救往往不可能。

批评方的理由: "安全"缺乏可操作的边界,容易被用于排斥竞争者;审查标准不公开、决定不说明理由、缺乏申诉渠道,使得投资者无法预期;若审查在实践中系统性地针对特定来源国,它就与非歧视原则冲突。

区分二者,与其争论概念,不如追问四个程序问题:审查标准是否公开可查?决定是否说明理由、能否申诉?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国别歧视?风险能否通过附加条件解决,而不是直接否决?

那个"否决率低于 1%"的数字,在这里有双重含义。它说明多数交易最终获批,审查并非普遍性的禁止;但它也说明,衡量审查影响不能只看否决率——真正的影响在于自我筛选(明知难过的交易根本不会被提出,这部分不出现在任何统计里)、交易成本(周期、融资、估值波动),以及附条件批准(交易获批了,但经济内容已经改变)。

六、结论

跨境投资正在从"资本自由流动"进入"有条件开放"。这不是开放的终结,而是开放条件的重新定价。

对企业的实际要求是:把地缘政治尽调提前到交易早期——不是在签约后才发现问题,而是在决定要不要谈之前就评估可行性。判断依据包括:目标资产是否落在扩张中的敏感清单上、买方股权链条在目标国的可接受度、以及母国是否可能对该笔出境投资设限。这三项任何一项不成立,后续的商业谈判都可能白费。

七、几点提醒

"52 个经济体"是实施审查的法域数量,各国的审查范围、门槛与强制申报要求差别极大,不能按统一标准推断具体交易的合规义务。

否决率低于 1% 是受审项目口径。 它不包含因预期无法通过而未提出的交易,也不反映附条件批准所改变的交易内容,因此不宜读作"审查影响有限"。

外资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是两套独立程序。 通过一项不等于通过另一项,时间表也各自独立。

本文讨论制度的一般结构,不构成任何具体交易的法律意见。 申报义务与程序要求以各法域现行法规为准。